董事会章程

董事会章程

本章程列明巴华中学董事会之设立、组织、职权、附设小组、会议与附议事项。

第一章总则
第二章董事会
第三章附设小组
第四章会议
第五章附议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

本校系属独立中学,经奉沙巴州教育局于一九六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文号 ED/EFA/1137 核准立案;由婆华公会创办,并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日会议通过移交斗湖中华商会掌管办理。

第二条

名称

本校定名为 巴华中学
国文名为 SEKOLAH TINGGI CINA SABAH
英文名为 SABAH CHINESE HIGH SCHOOL

第三条

校址

本校校址设在张天文路二哩半。面积为 19.64 英亩,地契号码 L10751328, L14840, L14841, 及 CL105148329。

第四条

宗旨

  1. 维护及发展母语教育。
  2. 维护及发扬中华文化。
  3. 培养品学兼优并具有民族及国家意识的有为青年。
  4. 遵循本州独中董总办学路线,及配合国家教育政策,设施三种语文并重教育,培养学生具有国、华、英三种语文能力,以便将来能适应国情及社会需求。
  5. 重视德、智、体、群、美五育之均衡发展。

第二章 董事会

第一条

本校设董事会,以维持、管理及图谋本校之发展。

第二条

董事会之办事处设于本校。

第三条

董事会之组织

  1. 董事会共有二十一名,董事长、第一副董事长及第二副董事长由斗湖中华商会理事委出。其他董事,则由正副董事长与商会理事代表磋商后,从商会理事或商会会员或社会人士中推荐,交由斗湖中华商会同意后委任之。
  2. 本会设董事长一名、第一副董事长一名、第二副董事长一名、常务委员会主任一名、教育基金委员会主任一名、秘书一名、财政一名、监学兼教育小组主任一名、策划发展小组主任一名、奖助学金小组主任一名、财务小组主任一名、其他董事。
  3. 本校第二项其他职位,由董事会商讨后委任之。
  4. 董事长为董事会领导人,主持会议,推行会务,对外为本会之代表。
  5. 董事长缺席时,依次由第一或第二副董事长代理其职。
  6.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指示下召开会议,编拟议程及会务报告呈给董事及有关当局。
  7. 董事会财政乃保管支票,监督账目之处理,与董事会授权人中任何一人联合签署本会支票,并与财政小组授权人联合签署该组核准之进支传票,每月或每次会议向董事会汇报财务状况;财政可交校长保存一千元之现款,以备日常开支。
  8. 内部稽核一名,由董事会委任,负责核查本会及本校一切账目及编制报告表。
  9. 本校教育小组主任兼任监学职务,为本校对官方之代表。
  10. 董事之任期与斗湖中华商会理事相同,为期两年。
  11. 董事会授权校长处理校政,惟聘请及辞退教职员,董事会有同意权。
第四条

董事会之职权

  1. 厘定办学方针。
  2. 筹借学校之修建费、设备费及经常费。
  3. 聘用及辞退校长。
  4. 审核学校预算。
  5. 视察校务。
  6. 保管基金与校产,唯不得变卖或转让或抵押校产。
  7. 代表本校处理一切事务。
  8. 办理符合本校宗旨之事宜。
  9. 视需要得设立各种委员会或小组,协助推行会务,其人选不限于董事。
  10. 委任赞助人、名誉顾问、法律顾问、特许公众会计师、校政兼策划发展总顾问、永久名誉董事长、名誉董事长、名誉董事及产业信托人。

第三章 附设小组

第一条

本会得设下列小组

  1. 教育小组:由董事会委任本坡有经验及才学之热心教育人士担任委员,协助董事会策划及推动教育。
  2. 策划发展小组:协助董事会策划及预算学校之各项发展。
  3. 奖助学金小组:培育及扶助家境清寒而品学兼优之本校学生。
  4. 财务小组:协助董事会拟定全年学校进支预算表、监督、保管与管理学校财务及账目,审核学校进支传票,并配合各有关小组拟定及策划学校发展预算。
  5. 各小组简则另订之。

第四章 会议

第一条

董事会每两月举行例会一次,会议须有十一人出席方为法定人数。如有必要,董事会可随时召集会议。

第五章 附议

第一条

新旧董事会交替时,应办妥移交手续,新董事未就任前,原任董事不得卸责。

第二条

本章程未列明之事项,得交斗湖中华商会理事定夺。

第三条

当本校关闭或解散时,本校财产交予政府或所得税局所批准之慈善机构。

第四条

本章程若有未尽善之处,得由董事会修订,并经斗湖中华商会理事通过后,方可实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