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委员会简则

教育委员会简则

本简则说明教育委员会之设立缘由、组织、任期、会议法定人数、职权范围及修订方式。

6项简则内容
依章程第三章第三条设立
过半会议法定人数

简则条文

一

缘由

本小组乃根据董事会章程第三章第三条之规定而设立。

二

组织

  1. 本组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一名,秘书一名,组员之名额视需要而增减之。
  2. 主任兼任本校监学,由董事会委任之,其他组员则由主任与董事会协商后委出。
  3. 本组副主任及秘书,由主任在组员中委任之。
  4. 如有需要,本小组得另设专门小组办事。
三

任期

本组员任期与董事相同。

四

会议法定人数

须超过二分之一成员人数。

五

职权范围

  1. 厘订办学方针,策划校政。
  2. 拟订教职员薪津制。
  3. 拟订教职员聘约。
  4. 本组所作之一切建议,须经董事会批准,方可实行。
  5. 本组对外一切活动,须先知会董事会。
六

修订

本小组简则,如有未尽善之处,得随时增删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