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基金小组简则

1. 本会乃根据董事会章程第三章第一条规定而设立。

2. 组织:
– 本会设主任一名、副主任一名、委员名额视需要而定。
– 本会主任由董事会委任、副主任及委员则由主任推荐经董事会批准后委任之。

3. 职权:
– 主任主持会议,负责向董事会汇报所处理之事项。
– 主任缺席时,副主任代行其职。
– 协助董事会策划及推展筹募教育基金活动。
– 执行董事会之议决案。

4. 任期:本会委员任期与董事相同。

5. 会议法定人数:超过半数委员。

本简则如有未尽善之处,得随时增删之,且须经董事会通过方为有效。